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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禁止收购无合法来源的电线电缆

发布日期:2016-07-2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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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该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电网建设和电网设施保护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使其更加符合我省电网建设发展的实际。如果能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晚报记者方言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对电网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网设施进行巡视、维护;落实防护措施,设立并维护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电网设施保护标志;对重点输、配电线路实

  行分段管护和定期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电网设施的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网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网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二次审议稿还规定,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及收购物品的相关信息。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路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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